当前位置:首页->专题专栏->行政执法公示->事前公示

峰峰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

发布时间:2025-06-03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峰峰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
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
1 行政检查 对采矿权人
履行矿山地
质环境保护
与土地复垦
义务情况监
峰峰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.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)第二十二条。
2.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》(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,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《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》修正)第四十四条。
1.制定计划方案阶段责任: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。
2.确定检查对象阶段责任:根据计划和方案,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选取;结合相关要求和有关部门、科室意见,确定检查单位。
3.实施检查阶段责任:按照检查内容和事项 ,通过查阅资料、实地查看等方式,进行认真核实,并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和作出评价,按时完成检查。
4.结果公示阶段责任:形成真实的检查结果报告,及时信息公开。
5.事后监管责任:加强检查结果使用,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移交。
6.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:
1.未按规定权限、程序实施检查的;
2.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、归档的;
3.放弃、推诿、拖延、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;4.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、包庇、袒护、纵容,不予制止和纠正的;
5.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,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6.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,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;
7.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。